上访人员(信访被列为重点人员)


十人集体上访,判寻衅滋事罪!

近日,从嘉禾县扫黑办获悉,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以李某某为首的10名非法上访者进行了集体宣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对嘉禾县各部门处理安置地安排、清理村级财务和处理村霸等信访事项的情况表示不满。为了制造影响,他们几次与其他上访者合作,非正常去北京上访。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上访为名,在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聚众闹事或与其他人串通闹事,然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约4小时,造成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劝说被告人邓某回国途中,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法院判处李某某等10人2年至5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李某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的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是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方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滥用请愿权,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请愿。上访不被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访,否则得不偿失,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公安部《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0,“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明确,下列,12:等相关文件,这场全国性的扫黄斗争将把种极端上访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1、以信访为名未经批准组织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群众,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2、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动、串联、胁迫或者诱导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秩序的。

4、为了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实现个人诉求,采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随意闯红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械或者爆炸、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6.通过威胁和威胁的方式进行勒索,如制造社会影响、进行极端访问和持续跟踪访问。

7.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衣服,出示表格纸,威胁自残、自残、自杀等。或者非法聚集在国家机关、外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周围。

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分发材料。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重大国内外会议期间,在场馆、活动区域或者场馆周围喊口号、打横幅、穿衣服、出示证件或者非法聚集,进行上述行为的。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交通通道前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

1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进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和警戒区,或者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

11.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任意筑坝

12、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塔楼、烟囱、树木等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