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结算方式。具有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凭证的付款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委托付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可以在同一个城市使用,也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使用,结算货币的汇款方式可以分为邮件和电报,由收款人选择。前者是通过邮件向付款人银行发送委托收款凭证的方式,后者是通过电报向付款人银行发送委托收款凭证的方式。
委托收款分录 表示“委托收款”字样; 固定金额; 付款人姓名; 收款人姓名; 委托收款凭证名称及附件数量;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名。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付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的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则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及相关债权凭证进行委托收款,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权凭证后办理付款。
付款人为银行的,当天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在收到通知当天书面通知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时,如果付款人的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应通知受托银行向收款人发送未支付金额通知。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付款人在审核相关债务凭证后,有权拒绝支付收款人委托的款项; 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授权给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专项委托收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