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意见: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30公布贷款市场报价(LPR)(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被取消。因此,人民法院自此决定将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贷款利率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没有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然可以适用。
二。变相收取利息的认定最高法院会议意见:
在一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且金融机构或其指定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或减少相关费用。
三。关于转移高利润贷款问题最高法院会议意见:
民间借贷,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贷款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的,视为无效。
人民法院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审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若贷款人仍欠银行贷款且未偿还,一般可推定贷款人已提取信贷资金,但贷款人可通过反证推翻;
二是从广义上识别“高利润”借贷行为的标准。只要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利,就可以认定为“高利润”借贷行为;
三、不宜把握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实践中,只要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贷款人仍欠银行贷款的事实,一般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
四。专业贷款人认定最高法院会议意见:
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视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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